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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商学院绿化管理办法(试行)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8/03/30 00:00:00浏览人数:

为了加强我校绿化管理,美化校园,更好地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优雅的生活、学习和工作环境,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学校绿化规划是学校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,凡已规划的绿地,不得随意改作他用。

第二条 遵照全国人大《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》,凡11岁以上的公民都有绿化植树的义务。按照市、区绿化管理部门的安排,学校师生员工都要积极参加绿化义务劳动,按期完成植树绿化任务。

第三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做到及时绿化。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,要符合国家要求,绿化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工程计划。建设项目竣工后,做到及时绿化,完成绿化的时间不迟于竣工后的第一个植树节。各种线路、管路的架设要充分考虑绿化,对妨碍绿化的,要想办法转入地下。

第四条 绿化管理人员和工人要尽职尽责,做好栽培和维护管理工作,预防虫害、搞好防治。

第五条 校园绿化实行责任包干制,各责任区单位要做好本责任区的除草、松土、施肥、施水等维护工作,负责管理好本责任区内的花、草、树木,严防损坏。

第六条 校园内的所有树木,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。需要砍伐的,必须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。

第七条 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人人有责。

1.不准爬树折枝、采花、扯挖苗木花卉。

2.不准摇树、剥皮、刻划。

3.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、钉挂物品。

4.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。

5.不准乱挖乱种、损坏树木根基。

6.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。

7.不准在校园里打鸟。

8.不准穿越、践踏绿篱、绿篱带、花坛、草坪。

9.不准向绿篱带、花坛内倾倒污水、垃圾及其他杂物。

10.不准损坏花坛池围、树木护桩及一切绿化设施。

第八条 电力、电讯及其他线路必须修剪树木时,必须向后勤管理处申报,由学院园林工人负责修剪,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。

第九条 对擅自拆毁、刻划林木、损坏花草,在树旁和林地、绿地内倾倒垃圾或有害物质、废渣、废水、堆放杂物、借树搭棚的,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,由后勤管理处据情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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